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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判決書生效10年 拆遷戶房屋收購款還沒到手



【廣廈會客廳第80期:星沙商圈新機會】

  6月6日,長沙市民熊端再次來到開福區法院,要求執行2002年的一份民事判決書。熊端說,他已經不記得這是第幾次來法院瞭。

  原來,熊傢的房子被拆除後,熊端的父親熊宗育於1998年跟開發商簽訂瞭協議,由開發商支付熊宗育32萬元,但直到熊宗育去世,開發商還有18萬元未付。2003年法院判熊宗育勝訴,要求開發商支付房款和違約金。然而10年過去瞭,熊傢還是沒有拿到這筆錢。

  熊端說,母親今年已經90歲高齡,不知道還能不能等到執行的那一天。

  熊宗育在開福區北站路(現湘雅路)166號有一棟私房。1998年9月30日,熊宗育與開發商原長沙市住房物業發展公司(以下簡稱住房公司)簽訂《私房產權收購協議書》,由住房公司以32萬元的價格收購其私房,約定在1998年12月31日前付清。

  熊端說,住房公司分兩次共支付瞭14萬元,但剩餘的18萬元遲遲未付。1999年,熊宗育去世。

  2003年,開福區法房貸信貸信貸銀行利率怎麼貸款比較會過件院判決,由住房公司支付給熊傢18萬元房屋產權收購款及該款逾期未付的違約金。然而直到現在,熊傢還是沒有拿到這筆錢。

  資料顯示,2001年,長沙市工商局吊銷瞭住房公司的營業執照,但未清算其債權債務。熊端介紹,他曾多次找到開福區法院負責執行的法官袁某,但袁某告訴他,住房公司名下已經沒有資產瞭。但2006年熊端請律師查詢後發現,住房公司名下還有數棟房產。

  一位熟悉熊宗育與住房公司案件的律師介紹,就本案來說,公司被吊銷隻是不能進行經營活動,並非沒有法人資格,可以有自己的財產,執行法官可以找到經營機構用財產抵債;如果名下沒有財產,應對其進行審計,看是否存在財產轉移;如果原有利潤被瓜分,應退還抵債。

  開福區法院執行局一名負責人介紹,熊宗育案件原來的執行法官辦案子比較拖,法院把他調離瞭,執行局會立即重新派人對熊端的投訴進行核實並處理。

  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第四十條、第四十六條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,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,應當由其開辦單位(包括股東)或者企業組織清算組依法進行清算,停止清算范圍外的活動。清算期間,企業民事訴訟主體資格依然存在。(瀟湘晨報)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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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來源http://cs.house.sina.com.cn/news/2013-06-07/09063241837.s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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